海外国家阶段

布瑞的海外专利特色服务是全球化专利布局,特别是针对美国专利申请与布局,相比于国内事务所,布瑞深刻理解中美专利法差异,避免因对法理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权利范围丧失;相比于美国事务所,布瑞更能理解发明人的专利技术(相比于仅仅通过英文翻译文本了解技术范围),更大范围保证权利人的权益。

 

1. 美国案件

 

美国的专利制度跟其他国家相差比较大,修改尺度最大,专利权维权制度好、专利价值大,因此在处理同族专利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国家调整权利要求版本。

即使是基于PCT申请进入美国,可以采取CA/CIP的方式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就需要在一个案件以 PCT 版本进入多个国家时,会针对美国做一个独立版本,针对其他国家再做一个版本,如果涉及到申请人在各个国家的商业模式不同的情况,还需要针对不同的商业模式再次调整权利要求版本。

另外,对于已经公开使用的技术,按照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存在丧失保护的可能性,但如果在美国递交首次申请的话(美国针对一年内公开使用的技术有一年宽限期),就可以克服这个问题。

 

2. 欧洲、日本、韩国

 

鉴于这三个国家专利制度同样发达,审查员的检索能力较强、审查的原则性也很强,通常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审查的一个依据,因此是除了美国之外也需要重点关注的国家和地区。

另外,每个案件的欧美日韩案件一旦授权,国际专利流程部会对应提醒根据这些国家授权结果可以直接获得授权国家、以及可以通过递交同族方案法律状态来影响和加快授权的国家相关流程的启动。

 

3. 欧盟、欧亚、非洲知识产权联盟。

如果客户要进入商业布局的国家和地区有三个及以上同属一个知识产权联盟,建议可以先以联盟专利申请的方式进行审查,待后续授权后再去指定国家登记。

 

4. 香港、加拿大、墨西哥等

 

此类地区可接收第三方特别是美国(香港根据中、英审查结果登记)审查结果就可以授权的国家。

如果客户布局的国家包含这些地区,布瑞会与客户确认独立进入和增加依附国或地区这两种方式的利弊,根据客户商业计划做出最优的方案。

 

5. 新加坡、俄罗斯、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

 

上述国家有独立审查制度,但喜欢借鉴欧美日韩等国家的检索结果,因此在答复欧美日韩等国家审查意见时需要慎重,审查意见中任何文字证据都有可能成为其他国家审查的障碍。

遇到这些国家的案件处理,布瑞会非常注意这些国家版本与欧美日韩之间的版本的一致性,同时,在每个国家的后续审查意见过程中,国际专利流程部会跟踪对应的欧美日韩国家的状态,以及相应的对比文件在这些国家是否被审查员认可的情况。

 

另外,根据相关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国家专利权持有人只需要向东南亚国家(例如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等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相关国家的专利授权证书,即可不经审查获得东南亚国家的专利权。由于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主要国家之一,该协议还将有助于相关国家专利持有人不经审查获得其它东南亚国家的专利权。例如,申请人为了尽快在越南得到授权,可以提交新加坡同族已经被授权的文件。